常见体检标准:
1.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:
癫痫病、癔病、夜游症、恶性肿瘤、严重血液病、严重神经官能症、精神病、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。
2.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不合格:
结核病、支气管扩张、慢性肾炎、麻风病、甲型肝炎、晚期血吸虫病。
3. 传染类疾病
急慢性病毒性肝炎、活动性肺结核、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。(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)
4. 外科疾病或缺陷
1. 步态跛行,着装后脊柱侧弯、驼背,脊柱、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、畸形、功能障碍。
2. 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,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、显著胸廓畸形、主要脏器(心、肺、肝、脾、肾、胃肠等)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,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,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。
3.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(经手术治愈者除外)
5. 五宫功能缺陷
①严重口吃,吐字不清,持续声音嘶哑、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。
②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。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,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,但另一耳全聋,不宜从事幼儿教育、音乐学、医学等教学工作。
③嗅觉迟钝或丧失者,不宜从事与化学类、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。
④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4.5(0.3)。有的地区要求最佳矫正视力不低于0.5,也有地区要求两眼视力和大约5.0。不同地区对视力要求略有差异,要以当地体检要求为准。
⑤色觉检查异常者,不宜从事化学、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。
⑥面部有较大面积(3X3厘米)疤痕、血管瘤、白癜风、色素、痣或严重影响面容(如斜颈、面瘫、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、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
6. 内科疾病或缺陷
1. 悉性肿瘤,内分泌系统疾病,血液病(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)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(心脑血管疾病、慢性肾炎等)。
2. 患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。17. 血压超过18.66/12KP (140/90毫米汞柱)、低于11.46/7.4KP(86/56毫米泵柱)者:单项收缩压超过21.33KP (160毫米汞柱),低于10.66KP (80毫米汞柱)者;舒张压超过12Kp(90毫米汞柱),低于6.66KP (50毫米汞柱)者。